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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银保监会: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2021-12-17| 发布者: 小鸭资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7日电据银保监会官网17日消息,为切实贯彻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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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7日电 据银保监会官网17日消息,为切实贯彻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共三条,第一条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是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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