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被害人从厕所出来,产生强奸想法,抱住被害人强奸时被发现。1977年出生的韦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同在一个工厂上班。 这天晚上10点30分许,韦某某在工厂车间门口碰见本厂职工被害人吴某某从厕所出来,就产生要强奸吴某某的念头,于是从背后用双手抱住吴某某的腰部将其摔倒在地,韦某某不顾吴某某的反抗和呼救强行脱下吴某某的内裤实施强奸时被本厂职工李某某发现后强奸未得逞。 本案的法律问题,韦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韦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韦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系同厂职工,韦某某在看到吴某某从厕所出来后,居然产生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并抱住吴某某,吴某某这时反抗、呼救,吴某某主观上并不想和韦某某发生性关系,韦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搂抱,脱内裤的行为,因此,韦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韦某某因被李某某发现,并未实施完强奸行为,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韦某某的行为可能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韦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周公解梦 http://www.blackidea.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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